关于开展广陵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
检查工作的通知
扬广财[2019]41号
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,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,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8〕2号)和江苏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苏财规〔2011〕45)精神,决定开展广陵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8〕2号)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苏财规〔2011〕45)确定的内容和要求,针对代理机构开展广陵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二、检查对象
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(以下简称代理机构)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、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。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目前我区代理机构库中机构。
三、检查内容
(一)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,具体检查考核内容:2019年6月30日前代理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、政策情况、委托代理、文件编制、进口核准、方式变更、信息公告、评审过程、中标成交、保证金、合同管理、质疑答复、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。本次检查主要针对目前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,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(不足5个的抽查其他区域项目)。
(二)本次检查进行现场执业能力测试,测试类型为10题填空、10题判断,测试情况纳入检查结果。
四、检查工作安排
本次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、考核阶段2个阶段。
(一)自查阶段(9月10日之前)
被检查单位按要求填写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代理情况表》);代理机构根据检查内容对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广陵区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。将《代理情况表》和自查报告于9月10日前一并盖章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(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,地址:四望亭路40号;联系人: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采购办,顾湘;联系电话:0514-87347163;邮箱:536302409@qq.com)。
(二)检查阶段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
为保证本次检查工作质量,区财政局将抽调专人成立检查工作组进行重点抽查。检查工作组抽取不少于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,结合各代理机构的入库材料、《代理情况表》和自查报告,对照检查内容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,编制工作底稿,对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建议和意见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,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以及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,做好自查工作。
(二)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,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规范化。
(三)检查组需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相关要求。
特此通知。
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
2019年8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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